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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央妈新法出台:国内的资金再也出不来啦?(1)

原始发布日期: 2016-12-30    发布者:玉山

           



2016年最后一个工作日,阳光和煦,岁月静好,本以为我们会在平静中迎来新年。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就在刚刚,中国央行正式公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打破了市场的平静,民众中间炸开了锅。
 
      正如我所料,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没有下降,但是持续22年的资本相对自由流动时代已经结束,资本官职时代已经来临。
 
      本报告的核心内容就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不管用词如何崴脚,如何花哨,去繁就简,根据冷眼的理解,这一政策的意思很明了。
 
      以前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每天有1万美元取现额度,额满即止;该办法出台后,每天你只能换等额5万人民币的美元和其他外币,按照当前汇率约为7100美元,超过这个额度就要申报。所以为了避免申报,很多人会想办法将换钞额度控制在7100范围内,实际上降低了外币取现的额度,提高了取现的门槛。如果你有案底,被列入合理怀疑的对象,申报很可能被拒,就算你还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你也不能换取现钞,一切都是套路。
 
      当然有人说,现钞换不了,我可以换取现汇,汇到境外。兵来将挡,央行已经有对应的招数了。以前每人只要在5万美元额度之内的汇款,基本都是被允许的,也无需报告,只是从2016年元月1日起对蚂蚁搬家式的购汇进行了限制,这都还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但是该办法出台后,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上报。和取现申报一样,当然也存在被怀疑、被拒的风险。
 
       所以如果你有5万美元要汇到境外,以前只需要汇一次,现在需要至少汇5次,客观上增加了汇款成本和难度。所以不管你换多少外汇,在无法取现的情况下,如果汇不出去,也是白忙活,只能呆在卡上,购买一些收益比较低的外币理财产品。
 
        此前无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四大类机构,此次也纳入管理范围,这两条措施,基本将购买境外保险和借助资金杠杆购汇的渠道基本堵死,这也是我前面文章重点预测的。
 
      所有这些政策的核心就是,防止兑换美元取现,防止将美元汇出境。只要不出境,让肉烂在锅里,一切都好说,将来墙纸结汇,也能捞到不少干货,不至于竹篮打水一场空。
 
      一方面明修栈道,高喊人无贬基,稳定大妈们蠢蠢欲动的购汇情绪,大力宣传优惠得到投资条件,吸引外资进入;一方面暗度陈仓,对大额资金进出境进行限制,相信但凡是有点脑子的外资,都会清楚,日本企业组团撤离和德意志银行出走中的重重障碍,以后都会成为新常态。
 
      所以很多人一直在谣传要取消5万美元的换汇额度,降低到1万美元,还有人谣传强制结汇,这种想法确实图样图森破,严重低估了央妈的智商。不管是取消5万美元的额度,还是强制结汇,都会引起恐慌,引起类似羊群的挤兑效应,后果不堪设想。
 
      出台这样一个办法,确实隐晦得多,也高明得多,和我在上一篇文章《美元全年涨幅秒杀理财产品》中所说的不会降低额度,而会设置取现和汇款障碍如出一辙。
 
      屁民不是换绿纸吗?现在给你取现设置障碍,汇出设置障碍,到时想取没有,想汇汇不出去,只能按给定的官方价格给你结汇,让你鸡飞蛋打,无利可图。
 
      新规还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真按照这一套标准执行,能否购汇基本都掌握在金融机构和外管局手中,不管是移民、境外买房、留学,只要涉及到大额或者长期购汇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列入怀疑对象,成为反洗钱和金融安全大旗下的重点JIANGUAN对象。
 
      著名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的不可能三角提出: 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独立、币值稳定三项目标中,一国政府最多只能同时实现两项,不能同时实现三项。
 
        从该办法的出台来看,央行已经选择了货币政策独立和币值稳定,放弃了资本自由流动,也就是放弃了加入SDR的基本承诺。只要对资本自由流动进行了限制,该货币就宣布放弃了国际化的努力,因为任何一种货币,都不可能在无法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实现国际化。


该办法在2016年底最后一天出台,标志着资本官职的寒冬已经来临,资本相对自由流动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想要境外投资、移民、留学、旅游的人,又要烧死不少脑细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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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16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30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1]

中文名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类 别
规章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8日
施行时间
2017年7月1日起

目录

  1. 1 人行令
  2. 2 管理办法
  3. 人行令

编辑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

行长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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